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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5月21日网上报名

2008-05-29 来源: 作者 责任编辑:zhanglili
考试报名:上海市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5月21日网上报名

各有关单位:
  根据《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》(人考中心函〔2008〕21号)和《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国人部发[2005]55号),现将《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》印发给你们。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。
 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、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(http://www.spta.gov.cn)和21世纪人才网(http://www.21cnhr.gov.cn)的“考试动态”栏目内查询和下载。

 
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
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


  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
  一、报考条件
 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:
  (一)取得法律类、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,工作满5年,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;取得非法律类、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,工作满7年,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。
  (二)取得法律类、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,工作满3年,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;取得非法律类、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,工作满5年,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。
  (三)取得法律类、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,工作满2年;取得非法律类、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,工作满4年,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。
  (四)取得法律类、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,工作满1年;取得非法律类、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,工作满3年,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。
  (五)取得法律类、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;取得非法律类、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,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。
  (六)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,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,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,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。
 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。
  二、考试时间、科目
  2008年10月18日9:00-11:30    《综合法律知识》
  14:00-16:30    《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》
  2008年10月19日9:00-11:30    《企业管理知识》
  14:00-16:30    《企业法律顾问实务》
  三、部分科目免试条件
 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,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免试部分科目:
  (一)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,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(中级)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,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,可免试《综合法律知识》和《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》2个科目,只参加《企业管理知识》和《企业法律顾问实务》2个科目的考试;来源:考
  (二)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,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,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,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,可免试《综合法律知识》和《企业管理知识》2个科目,只参加《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》和《企业法律顾问实务》2个科目的考试;
  (三)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中级资格,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,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(中级)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,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,可以免试《综合法律知识》、《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》、《企业管理知识》3个科目,只参加《企业法律顾问实务》1个科目考试。
  四、考试成绩管理办法
 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,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,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。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,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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